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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公安消防支队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作者:市消防支队 时间:2004-12-8 11:39:02

一、一般工程消防审核公示

  (一)行政许可名称及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名称:一般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公安部30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等规定。

  (二)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

   由消防支队审核,省消防局派员参与审核的项目:

1、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的商贸建筑;

2、一级油库;

3、总储量≥1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工程。

报送消防支队审核的项目:

1、市区按规范规定应设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油库、甲类厂房库房;占地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市场;单体建筑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和2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乙类厂房库房;锅炉房;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气化站;1立方米瓶组液化石油气供气站;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工程;氧气站;一、二级加油站及其他认为需要直接参与的项目,由市消防支队审批、验收。

3、县区按规范规定应设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1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液化石油气储备站及其他指定项目,由市消防支队审批、验收,县大队初审、初验。

4、市级消防重点单位的建筑,由市消防支队审批、验收。二级消防重点单位和区属单位的建筑项目,由各区大队按本条第1款规定权限负责督报,其他工程项目由各区大队审批、验收。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由建设单位到市消防支队领取或从连云港消防网上(
www.lygxf.gov.cn)下载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后连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市消防支队审核;

  2、受理:市消防支队对建设单位送审的图纸、资料进行审查,对于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受理单》,予以受理;对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退办单》,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核:市消防支队审核人员对总平面布置进行现场勘察,并对送审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市消防支队根据审核意见,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四)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期限

  一般工程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设有自动消防设施15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规划用地红线图、总平面布置图以及工程简要说明等;

  3、建筑施工图,主要包括建筑平、立、剖面图,暖通和空调、防烟和排烟、电气、工艺流程、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装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消防设计专篇等;

  (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关于一般工程消防验收公示

  (一)行政许可名称及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名称:一般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公安部30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等规定。

  (二)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

  由消防支队审核的工程,有消防支队组织验收. 

(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

  1、申请:由建设单位到市消防支队领取或从互联网上(
www.lygxf.gov.cn.)下载相应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后连同建筑工程竣工图纸和资料送市消防支队,提出验收申请。

  2、受理:市消防支队对建设单位送交的图纸、资料进行审查,对于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单》,予以受理;对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退办单》,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验收:市消防支队组织相关人员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专项验收;

  4、决定:市消防支队根据消防专项验收情况,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办理行政许可的法定期限

  消防验收的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消防验收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须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合格的报告;

  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

  4、建筑工程竣工图;

  5、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及施工安装、调试记录,消防产品相关证书,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

  6、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管理制度。

   (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连云港市公安消防支队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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