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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作者:公安部消防局 时间:2005-11-30 9:35:17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依靠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十层以上的居民住宅楼。公寓、九层以下的居民住宅楼及平房的防火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市(市辖区)、县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监督实施。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知识;
  (二)制订防火制度;
  (三)掌握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情况,并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四)领导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工作;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六)督促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等单位整改火险隐患;
  (七)领导义务消防组织,指导居民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日常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订防火公约,督促居民遵守;
  (二)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三)组织居民开展防火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险隐患;
  (四)定期向街道办事处汇报防火工作情况;
  (五)组织居民扑救初期火灾,协助维持火场秩序。
  第七条 居民所在工作单位,应当积极支持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做好防火工作。
  第八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进行防火管理工作,协助他们采取措施加强防火工作。
  第九条 楼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和更换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房屋产权不属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产权单位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代修,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负担。
  第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高层居民住宅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等进行
检查,发现损坏或泄漏的,要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一条 高层住宅楼的居民应当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单位的管理,并遵守下列防火事项:
  (一)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格的保险丝、片;
  (二)遵守燃气安全使用使用规定,经常检查灶具,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三)不得在阳台上堆放易燃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将带有火种的杂物倒入垃圾道,严禁在垃圾道口烧垃圾;
  (五)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安全规定;
  (六)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
  (七)不得卧床吸烟;
  (八)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当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自行车;
  (九)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丢失;
  (十)教育儿童不要玩火;
  (十一)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灾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十二)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高层居民住宅楼地下室的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并经市(市辖区)、县公安机关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则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公安部颁布的《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二款停止执行。
 

关于认真做好《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处):
  最近,公安部发布了《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它的发布施行,将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对防止和减少居民住宅楼火灾的发生,保障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则》的贯彻实施,特别是高层居民住宅楼较多的大中城市,更要当作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具体要求如下:
  一、制订实施计划,落实防火管理职责。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订贯彻《规则》的计划,报公安机关同意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推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房管、燃气、供电以及房屋产权等有关单位,认真贯彻实施《规则》的重大意义,按照《规则》的规定,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和具体要求,建立责任制,切实发挥应有作用,把有关工作计划有步骤地逐项落实到位。
  二、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开展宣传。各地要根据《规则》的要求,结合当地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和火灾案例,运用报刊、广播、影视等宣传媒介大张旗鼓、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居民了解高层住宅楼火灾特点及其严重危害,懂行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提高防火警惕性和遵守规则的自觉性,并掌握预防火灾和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三、开展防火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贯彻《规则》的有利时机,对高层居民住宅楼开展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并组织有关管理、使用及产权单位开展自查自改。凡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以及供电、燃气装置等不符合防火规定的,要严格督促负责单位及住户予以整改,并作出整改记录,跟踪监督,直至落实为止。对短期内难以消除的重大隐患,要作出计划限期解决。对问题严重又拒不整改的单位及个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坚持经常,不断推动防火工作的深入开展。组织指导贯彻实施《规则》是各地公安消防部门的一项长期任务,每年要结合重大节日大抓几次,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搞得好的典型,要认真总结推广其经验和做法,并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薄弱的,要加强督促指导,多做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帮助指导改进。通过有关部门、单位和广大居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不断推动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工作的深入发展。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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