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审批公示
(一)行政许可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二)申请行政许可范围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机构对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
1、申请:申报单位申报并提供申报材料;
2、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安消防窗口审查、受理;
3、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现场检查,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4、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四)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3、开业(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书;
4、消防安全责任制及网络;
5、工商部门名称核准通知书;
6、法人身份证及营业场所租赁协议复印件;
7、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8、灭火疏散预案;
9、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名册及相关培训资料